同乡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全称:澳洲河南同乡会

英文名:AUSTRALIAHENANASSOCIATION

简称AHA,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会标

 

第三条:本会宗旨

1.联络同乡感情,增强进同乡来往,团结同乡意志,凝聚乡亲力量,发挥互助合作精神,携手共赢发展,援助有需会员,关爱乡亲父老,参与家乡建设,维护会员权益。

2.弘扬中华民族和河南文化传统美德和价值观念,促进澳中科技、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尤其促进与河南的科技、经济和文化交流。促进与相关组织或机构的交流、合作。

3.帮助和引导同乡尽快克服移民及安家过程的困难,为同乡在澳洲安居乐业、建立美好幸福家庭尽心尽力。帮助河南籍留学生解决生活和学习困难,尽量使其有亲人感,克服孤独感。推进安居会员融入澳洲主流社会。

 

第四条:会址
本会地址:606/118ChurchSt.Parramatta.NSW.2150

第五条:制度

本会组织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

1.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会员由会员大会产生,对于章程内未规定之任何事项有权决定和解释,并有权修改本章程。

2.理事会理事共20-30人,

3.理事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本届理事会的全体理事总人数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每三个月举行一次,理事大会的有效决议必须是出席会议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通过。

4.理事、候补理事必须是永久会员,理事成员经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候补理事不享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不出席理事会,当理事会需要候补理事列席理事会,候补理事有义务出席。

5.理事会的职能: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长。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七条:会长

1.会长必需任满上届理事,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选出,会长选出后,由会长组阁本届行政机构。会长对外全权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会议及会务。

2.会长因故缺席或告假时,常务副会长代行一切职权。

3.会长、常务副会长因故缺席或告假时,秘书长代行一切职权。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

1.协助会长做好各项工作,履行理事会决议及处理日常会务。推荐和审核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各部长、候补理事的人选。

2.常务理事会由本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以及五名副会长代表共计9人组成。

3.常务理事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本届常务理事会的全体常务理事总人数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每月举行一次。

 

第九条:名誉会长、顾问

1.凡对本会有功及捐助巨款者,由常务理事会推荐,并经理事会二份之一以上人员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长、顾问。

2.凡曾担任本会会长,其任期任满后,应聘请担任为永久名誉会长,以示尊重。

 

第十条:发起人

对同乡会的组建做出重大贡献并签署同乡会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人士。

 

第十一条:秘书处

1.秘书处设秘书长一职,负责秘书处的一切工作。

2.如会长,执行副会长因故缺席或告假时,秘书长代行其一切职权。

 

第十二条:专业人士

根据同乡会的工作需求,在本会会员中聘请相关会计师、律师与基金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有关专业人士及顾问。适当时给予象征性报酬。

 

第十三条:任期本会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理事、候补理事、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两年。由理事大会经二份之一以上理事通过后方可连任,会长最长连任两届。发起人与会长卸任后的名誉会长为终身制。理事会的增补需理事大会的理事同意方可进入理事会。候补理事的增补经由会员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

1.本会每年 3-5月举行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声明。有效决议必须是出席会议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通过。

2.会员大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其主席由会长出任。

3.会员大会听取并审查会长及各部门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4.会员有权罢免会长,但必须经过出席会员大会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提议,并获得当年有效会员总人数的二份之一以上人员通过。

5.会长或理事会有权于必要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其程序与常年会员大会规定相同。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

1.      凡年满十八岁的澳洲河南同乡,皆可填写会员申请表申请并由理事会同意后正式成为本会的会员。成为正式会员两年后可申请成为永久会员。

2.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为自愿加入并拥护本章程。

2.本会会员年费为:20元

3.学生以及65岁以上年龄者:10元。

4.凡会员不交会费者,将丧失一切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至交清会费为止,每年六月三十号为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会会员具有下列义务:1) 遵守澳洲法律。2)维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3) 协助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5)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6)按时交纳会费。

2.本会会员具有下列权利:1) 会员入会超过一年后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2) 享有本章程会员大会所规定的权利。3) 参加本会各类,享有与本会关联企业所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4) 享有本会提供的与其它国家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联络便利。5) 对本会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6)凡会员热心参与本会各项活动、成绩突出,享有本会给予的奖励。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退会及会籍终止

1.凡欲退会的会员须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2.本会会员如有破坏本会名誉或不履行本会章程和决议者,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3.会员二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的退会或会籍被终止后,其前所捐献款项和物品或所缴纳会费,均不得取回,并立即停止其会员权利。

 

第十六条:所有理事会成员个人不得以同乡会名义经商,若违反者,所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的所有文件。本会章程的未尽事宜,由本会理事会负责。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